读书:数字时代 盗版无罪?


数字时代盗版无罪 小时候,我们都应该听到这样的故事:

张三要求李四因为闻到了他的大饼香味而支付费用 李四便用钱币的叮当声予以偿还。

这个故事我依稀记得是阿凡提里的故事,张三好像是个可恶的财主,而李四则是个穷人。张三欺负李四的时候,阿凡提用他的智慧帮助了李四。我们听完这个故事之后,都认为张三一身铜臭,而阿凡提,无疑是很“巧克力”的。

不过,我们都不曾把这个故事认为就是现实。根本上,这个故事就是虚构的。但我要说的是,其实这个故事一点都不虚构。有大把的张三会因为类似的行为要求我们这些李四付钱,只不过,我们这些李四,是不能用叮当声来支付的——你得掏出真金白银来。

知识产权保护,差不多就是这么个玩意儿。

这是一本“平衡”的书,作者Gantz和Rochester的立场不太一样:前者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有批判的意味,而后者,则认为丧失这个制度,我们将一无所有。不过,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由来,两位作者基本就一致了,毕竟那是历史,复述历史不见得一定需要立场。

所谓知识产权,作者们总结如下:

知识产权是一种原创性的创意,由某人想出、以某种有形的方式来实现,使其成为ta的所有物——可以囤积、销售、授权、出租、让渡,或者免费分享。

作者们进一步指出:

版权法(Copyright Law)最本质的意义在于,给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决定谁能拥有复制品(copy)的权利(right)……版权保护的不是创意,它保护的是该项创意的独特表达(expression)方式。

看上去很保护创作者?历史告诉我们,其实不是这样的。

版权法是为了给予商人进行复制属于某人——名义上的创作人或艺术家——之作品的法律许可,通常是为了销售。但版权法从来都不是、可能永远都不是创作者的法律保障,至少不可能是他们的托付对象。版权法真正目的在于保障复制者(出版商)有钱可赚。

作者追溯了版权制度的起因,在300年的制度形成中,故事的主角始终是生意运作、作品内容归属以及政治的角逐,基本上,

1500年过去了,那些依靠智慧从事创作的人们,已更容易因他们的作品而获得一点点金钱报酬。只是一点点……钟摆的倾斜度不断地倾向智慧成果的拥有者,而非创作者。

这也正是我很早以前写下“谁需要版权?”的原因。

那么,究竟谁是智慧成果的拥有者呢?或者说,在“他们”和“我们”这场世纪大战中,他们是谁?本书作者罗列出了以下几个阵营:

A阵营,商业协会与游说团体,比如RIAA(唱片业的)、MPAA(电影业的)、BSA(软件业的)——这也是我一直认为的“现代教会

B阵营,内容提供商,比如迪士尼、索尼、微软,A阵营受其驱动为它们代言。不过B阵营并非铁板一块,互相叫骂是常有的事

C阵营,技术提供商,包括硬件设备与软件程序。有许多C阵营里的人,会扮演B阵营的人的敌人的角色,比如一些播放设备,被B阵营认为助长对内容的盗版,而C阵营(有时候也会包括D阵营)认为B阵营是一群即将绝种的恐龙。

D阵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他们是ABC三个阵营和“我们”之间的中间人,有时候他们让“我们”充分享受盗版的好处,有时候他们也会因为前三大阵营的压力而属于“他们”

E阵营,政客与法院,本来这个阵营应该代表“我们”(民选的嘛),现在代表“他们”

F阵营,一堆评论家

这本书花了很多章节来论述这些阵营为了捍卫他们的利益而付出的努力,包括一部持“在证明无辜前都是有罪”理念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作者这样写道,

如果你认为版权法的目的,是提供创作人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在严格受限的情况下,凭其作品而获取一个公平合理的报酬,那么,《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就是一部恶法。

如果你认为版权法的目的是为版权持有人获取最大化的物质报酬,以及在获得版权之后保障他们的投资,让版权变得更有价值,那么,《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就是一部好的法律。

有一个事实我们必须看到,两个多世纪以来,版权的控制权逐渐从大多数人手中转移到越来越少的一些人手中。

另外一位作者Rochester则论述打击盗版的重要性。从两个角度,第一个角度是以微软为例,来说明那一张看上去没什么成本的软件光盘后面带有多少的金钱和智慧投入;第二个角度则是以那些打击盗版不力的国家越来越丧失原创作品为例说明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过,很显然,他也同意,今天的版权保护的行为,有些过了。

两位研究者推出了两个很“奇妙的”数字,这两个数字表明,盗版或者版权保护对社会经济影响的拐点在哪里。

奥索里奥的研究说,软件盗版率超过81%的国家,会因为盗版带来网络效益。因为有太多太多人使用这种产品,其中免不了有一部分人会转变为付费用户。

加州圣塔克鲁斯大学经济学的麦克卡尔曼则算出了另外一个数字:3.09(区间是0到5)。他认为,高于这个数字的,表示保护过强,会使得市场停滞;低于这个数字的,需要更强保护以促进市场发展。这本书只是介绍了这个成果,至于这个数字怎么算出来的,并未详细介绍。但不管怎么样,知识产权保护过分为之,应该不是一个好的手段,因为我们必须意识到,知识产权其实属于拥有者,而不是创作者。

现存的版权保护制度的确需要进行修正,而不是加强它。我始终认为,CopyRight是个坏东西。那么,该如何修正呢?本书作者在第191-193页提出了五个解决方法,其中之一就是CopyLeft。我认为,CoypLeft是真正尊重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CopyRight,是尊重拥有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最后还要提及一点,这本书的英文版是2005出版的,2008年由法律出版社从Pearson Education ASIA Ltd.处获得版权出版了中文版并只可在中国内地销售。这是为什么呢?

可点击这里看我的另外一篇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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