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副书记被查,他是不是真的干了啥?


通报查处张振江应有“认定事实”
杨于泽
  
  河北省纪委近日通报,石家庄原团市委副书记王亚丽“造假骗官”案又有新进展,决定给予时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振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石家庄市委宣传部长的栗建华党内警告处分。有人说,处理结果有“职务越高,处理越轻”之嫌。但人们可能忽略了一个问题:张振江、栗建华究竟干了什么,他们应负什么责任,通报没有只言片语。
  王亚丽通过身份造假,再通过频繁的组织调动与升迁,当上了石家庄团市委副书记。关于张振江起的作用,自东窗事发以来,媒体已有一些报道。张振江很早就跟王亚丽的“干爹”认识,后来直接和王亚丽走得很近,成为王亚丽的后台。而关于栗建华,只有报道说,他手下有副部长参与了对王亚丽的举荐。现在这位前市委宣传部长获党内警告处分,显得十分突兀。
  查相关“新华社石家庄4月11日电”,河北省纪委通报了对6名涉案人员的处理结果,总结了经验教训,要求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但6名涉案人员具体干了什么,他们在案件中有何不光彩的表演,都略而不备,显示通报机关“口风甚紧”。据媒体报道,3月12日,省纪委新闻发言人曾对外介绍过案件查处进展,说领导们“高度重视”,但也不涉及具体案情。
  党内通报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在我们的印象中,有时把案情讲得比较清楚,但河北省纪委对王亚丽案的通报则不涉及任何事实。没有违纪事实,就不应该有严肃查处。现在有处分官员的决定,但他们到底犯了什么事,没有任何交待,公众无法判断其符不符合“罪罚相当”的原则。张振江、栗建华所得处分是畸轻?还是属于“严重”?无法判断。
  有人可能会说,对于整个案件,媒体已经多有报道。对张振江所扮演的角色,媒体确已述其大略,而对栗建华,则根本没有提及。更为关键的是,媒体报道是一回事,纪委认定违纪事实是另一回事。这就像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媒体都在聚焦,但报道再多,也代替不了法院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媒体对王亚丽案有报道,而纪委去年3月就开始查处了,一年多过去,纪委能认定哪些事实,还是有必要在案件通报中作出说明。
  纪委的案件通报,本质上是一种“政务公开”,要公开罚、果,也要公开罪、因,便于群众监督。“罪”与“罚”是两种事实,两者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罪”、“罚”是否相当,影响到我们对“罚”是否公平公正的判断。纪委通报了处罚结论,但不公开导致结果的因,就只能算是一种“半公开”,不能算真正的“政务公开”。
  从纪委通报案件的目的看,通报违纪案件,无疑是以对违纪案件的查处来警示党员干部,以告周知,以儆效尤,达到杀一儆百、维护党纪国法的目的。这意味着,案件通报有着伦理的基础和道德的属性,案件查处只有公平公正,也就是“罪罚相当”,才能“以德服人”。有查处结论,还要有认定事实,因与果都摆在那里,体现因果的必然性,才能最终达到申明纪律、教育干部的目的。
  否则,人们就会怀疑查处的公正性,以为其中有什么猫腻。这种不信任的空气,不仅不能达到教育干部的目的,而且会影响社会风气和干部作风。通报结果,事与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