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吉林海天终身判决,应当认定枉法判决


对吉林海天终身判决,应当认定枉法判决

 

吉林海天一审判决书105106页上写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希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希田等人判决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所有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里找不到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也没有集资诈骗的条款。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既没有集资诈骗罪的法律罪名也没有集资诈骗的法律条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逐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王希田等人犯集资诈骗罪,这种判决在法理上能说的过去吗?这种判决应当视为枉法判决,我们海天投资人认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海天一审判决,应当认定枉法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天判决中既然依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为什么没有依照对集资诈骗最有依据的同样具有司法效力的最高法院的两个解释了呢?这两个解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请看两个文件内容: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中指出: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ZI 法[20018号)中指出: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

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k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集资应当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集资名义进行诈骗的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应以犯罪论处,本罪的法定刑重于诈骗罪。单位犯罪,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二、要严格区分一般集资行为和本罪的界限。有的集资行为投入项目发生亏损无法还款,很容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一定要慎重。其主要区分是看(一)有无隐瞒真相进行骗取;(二)投资项目是否确有其事;(三)是否全部或大部投入项目;(四)主观上是否想努力归还。   

不能因为项目亏损无法还款就推定是诈骗,这样会导致客观归罪的错误。

、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一)目的不同,本罪有占有不还的意图;(二)手法不同,本罪是以隐瞒真相骗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产。

对吉林海天案是不是依照这两个最高法院解释更为合情合理,更符合法理?

我们纳闷,海天案的判决中为什么没有依照这两个最重要的有司法效力的最高法院的解释呢?是不是依照这两个文件,海天就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的缘故?看来依照这两个最高法院的解释,海天案件就不能构成集资诈骗,就不能判处集资诈骗罪!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这个谜底,只有吉林省委政法委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才知道!

20104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既不公平、不公正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天的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希田等24人分别被判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们海天投资人认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海天一审判决,应当认定枉法判决!

我们海天投资人同样认为,对吉林海天的终审判决,应当认定枉法判决!

我们海天投资人强烈要求最高法院再审吉林海天案件!

 

 

                                                                                           20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