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金刚:"铁老大"低头 消费领域"霸王条款"何时休?


  有个脑筋急转弯是这样的“你必须对他负责,而他不用对你负责,是什么?”答:中国式“霸王条款”

  昨晚,铁道部发布消息称,从本月25日起,旅客火车票退票费标准调整。根据新的退票费规定,开车前,退票费由原来按每张车票面额的20%计收下调为按5%计收,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计算,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这是铁道部自1997年开始收取火车票退票费以来,首次对退票费进行重大改革。早在15年前退票费规定出台之初,不少旅客就对“铁老大”高额的退票费产生质疑。在长达15年的质疑声中,“铁老大”正式发布消息,下调退票费。

  曾经的那些诉讼:

  2004年11月8日,郝劲松以退票时被收取2元退票费且无正式发票为由提起诉讼。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郝劲松败诉。

  2006年2月15日,律师李苏滨退火车票时被收取了20%的退票费。李苏滨认为,退票费应按《价格法》规定听证,否则就是“剥夺消费者监督权的违法行为”,于是提起诉讼。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表示,《铁路法》规定退票费由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北京铁路局核收李苏滨2元退票费并无不妥,故驳回上诉。

  2008年3月20日,徐建国持火车票到北京西站办理退票,被北京铁路局按票价总额收取了20%的退票手续费,徐建国认为,收取退票费的规定在火车票正反面均未作说明,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此案最终撤诉。

  2008年5月,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铁道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申请,建议“火车票及相关手续费应听证”。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但未有回应。

  2011年7月6日,市民褚朝新以555元的价格购买一张京沪高铁车票,退票费111元,为此,褚朝新委托律师对北京铁路局提起诉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可以选择的产品和服务品种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各种“条款”、“规定”也多起来。这其中有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特别是一些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

  目前在中国横行的各种“霸王条款”主要集中在四类:一是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共运输等垄断行业;二是保险等具有一定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三是对商品房、家装、家具等标的额较高的消费品;四是对旅游、中介等服务行业。上述四个领域的“霸王条款”主要表现是:合同制定方设置为自己免责的条款,明确指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在格式合同条款中限制或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不约定消费者的权利;拟定合同时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而减轻自己的义务;在消费者选择争议的解决途径时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等。这些“霸王条款”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商品的提供者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列入一些不平等条款,消费者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对格式合同只能被动接受;二是经营者利用单方面制定的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逃避法定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比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本店对此次有奖销售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等。

  以市场上销售的一些电话充值卡上标明,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或到期后余额将被封存,必须再次购买新卡才能使用封存的余额。如此循环往复,就好像一个“圈套”,强迫消费者要么继续消费,要么蒙受损失。像邮政、电信等至今仍然带有浓厚垄断色彩的经营者,由于他们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消费者没有充分的选择余地,要消费,便只有硬着头皮接受他们单方面拟订的不平等条款。

  有关人士认为,目前在不少生产、服务领域,由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生产者和经营者仍处于垄断地位,成为“霸王条款”产生的重要根源。要根除“霸王条款”,就必须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彻底打破垄断,弱化某些行业“老大”的传统垄断地位与垄断优势,努力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势力均衡”。如果消费者有了充分的自由选择权,“霸王”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对个别自然垄断行业,有关部门应该强化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企业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铁老大”对于其坚持15年的“霸王条款”有所低头当然是好事,但潜伏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的“霸王条款”还很多很多。假设所有的“霸王条款”都不给它“抬头”机会,岂不更好!如若有一天,“霸王条款”越来越少了,我想这个社会也会变得更加和谐了!


          郝金刚:"铁老大"低头 消费领域"霸王条款"何时休?(中国经济网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