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领域


在法律领域,如果我们只着眼于理论构造,中国的近现代法制似乎一无可取。革命运动时期,因为中国共产党把清代的传统视作落后的封建传统,同时又把国民党模仿西方(主要是德国)的法制视作是资产阶级法律,因此只面向苏联,模仿其制度。但是,随后而来的是中、苏的分道扬镳,以及再后来苏联的解体。因此,在中国近现代司法历中剩下来的可取部分似乎只是从农村得出的一些调解方法,而在今天的全球化贸易和信息时代,这些从农村来的传统又似乎是完全不可依赖的、过时的、落后的制度。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的历史环境之下,形成了一套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它的特点是法庭普遍积极地进行调解(一反以断案为主的清代的传统)(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用法庭调解的手段来尽量减少党和农村人民之间的矛盾,尤其是新婚姻法所引起的矛盾。在推行婚姻自由的大原则下,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坚持要革除旧式的重婚、婢女、童养媳、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弊端,而另一方面,又极力试图减少农民对新婚姻法的反抗。它所采取的手段是对一个个有争端的婚姻案件进行调解,凭此协调两者之间的张力,并由此形成了比较独特的法庭调解以及干预夫妇感情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