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禹尔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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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求真路--给新任扬州市市委书记、市长的一封信


 给新任扬州市市委书记、市长的一封信

  王燕文书记;

  谢正义市长:

  您们好!我们是一群曾经在国有企业扬州毛纺厂、金绒公司工作过的下岗职工,为国家建设,为企业发展我们曾披星戴月、忘我劳动,用手拉肩扛在荒山野岭上建成了闻名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的国有大型企业,每年向国家上缴税费千万元。2002年4月第一次“改革”,动员、强迫我们进入金绒公司,第二次“改革”,2003年11月毛纺厂“破产”又把我们“打回娘胎”、“赶出家门”随毛纺厂“破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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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求真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维扬区人民法院下列法律为何不适用于本案


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们与金绒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应适用《劳动法》、《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

《劳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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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求真路--铁证如山等于零??


        充分、确凿的证据

职工们为维护自身权益、法律尊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大量知情人的书面《证明》               

证明内容:与金绒公司劳动合同是在金绒公司与毛纺厂共同领导下依照法定程序签定的,我们已经长期在金绒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已经履行。

2、职工与金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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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仍然是歪曲事实进行民事裁定


 

一、法院对事实的歪曲
2008116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附件)该《民事裁定书》:
1、第二页第5行至第6:“金绒公司与毛纺厂的法定代表人同为虞传员荒谬之极.毛纺厂法定代表人是葛树常,原告已多次重声、多次强调;在被告提交的毛纺厂破产《民事裁定书》上也清楚载明毛纺厂法定代表人是:葛树常。(现再次寄上毛纺厂当时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告在法庭上从未敢如此歪曲事实,而法官却肆无忌惮捏造。因本人一直在金绒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虞传员领导下工作,工资均由虞传员在“扬州金绒毛纺有限公司**月工资统计表&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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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求真路--离奇的裁定


         甲企业 "破产",乙企业要职工"滚蛋".是发生在江苏省扬州市、江泽民的故乡一件真实的事情.至今仍未解决.许多职工无工作,更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障。

          为化公为私,进行所谓的“改革”,在市政府一些领导的参与下,2003年10月30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扬州毛纺织厂(简称:毛纺厂)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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