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所有关于教育的法律文件中,只有这条对社会与学校的关系给予一点规定,但依然有缺陷。其一是没有规定如何去创造?倘若没有去创造并且有相反的行为如何处罚?这些行为如何界定?其二是对于个人这方面如何去界定阻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尤其是作为学生家长的,他们为培养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该做些什么?不该做什么?做错了如...
作者文章归档:刘涛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所有关于教育的法律文件中,只有这条对社会与学校的关系给予一点规定,但依然有缺陷。其一是没有规定如何去创造?倘若没有去创造并且有相反的行为如何处罚?这些行为如何界定?其二是对于个人这方面如何去界定阻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尤其是作为学生家长的,他们为培养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该做些什么?不该做什么?做错了如...
我们的社会正在快速迈向法制社会,我们的教育随着有关法律的颁布实施逐步迈向公平,公开,公正。但目前的法制却出现一边倒的状况:偏向了对儿童的保护,偏向了对受教育者的保护。保护多了,显的制裁就少了。满足一般的青少年教育的学校逐步完善起来了,对有特殊的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却相对滞后;对教师的要求告了,对学生的行为放宽了;尤其对那些达不到犯罪行为却屡教不改,影响了正常教育教学行为的学生的处罚更是无所依据。
比如:“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对一个人的教育,知识是重要的,但思想教育更为重要。高端知识如果掌握在品质优良,德行高尚的人的手中,无疑讲推动社会的发展,是社会之福;反之,知识如果落入魔鬼的手中,那将是人民之祸,社会之祸,国家之祸。但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就目前的教育体制而言,显得苍白无力。
首先是讲对学生的思想教育,90%地归于学校教育,而忽略了家庭、社会的责任。其实这和学生受思想教育的途径正好相反。试想:一个学生在家的时间和在学校的时间哪个长?请不要用一天来计算,一个孩子从出生到小学毕业,总算一下...